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債權人 游秋美 債務人 江婉茹 債務人 劉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伍仟玖佰元,及其中①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叁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四日翌日起、②新臺幣伍拾柒萬零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翌日起、③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翌日起、④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翌日起、⑤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翌日起、⑥新臺幣叁拾伍萬柒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翌日起、⑦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翌日起、⑧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翌日起、⑨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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