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77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温錦坤
被告 陳宣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