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2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江文 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肆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