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有應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一七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賭博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九0號判決(本院案號: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二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五一0號),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於緩刑期滿前又因違反電奉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九十年四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件,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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