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九號
原告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二九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以被告數行為犯裁判上一罪提起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行為成立犯罪,其餘犯罪不能證明部分毋庸於主文諭知無罪,僅於理由說明,仍包含前開所定情形在內,刑事法院應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四八號、六十六年台上第一○九四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與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底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篤行五村丙○○之舊住處,以內裝雷射反光板之麻將牌、藏有隱藏式攝影機之呼叫器、電視機等工具詐賭,致使分別或共同至上址賭博之賭客丁○○等人受欺矇,賭輸三百餘萬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嫌等語。經本院刑事庭審理結果認被告此節詐欺犯行不能證明,惟因此與論罪科刑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確定,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九六六號起訴書一件及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號刑事判決一件附卷可稽。則原告以被告共同詐欺為由訴請被告與其餘被告丙○○、甲○○連帶給付,揆之前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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