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六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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