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788號聲請人 呂秀華 聲請人 郭阿招 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陳彥𤨊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之1A2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詠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0,000元,應繳新台幣2,000元之聲請費)。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所述與附表所述不符)。
三、相對人蔡詠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