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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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如選任辯護人張蓉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陳薏伩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