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36號原告 方復灣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又交通裁決事件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之被告代表人誤載為「 陳勁甫 」,茲限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以書狀補正被告代表人「 鄭永祥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