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186號聲請人 蔡篤志蔡林雪霞 之繼承人)
蔡咏娟 (蔡林雪霞之繼承人)共同 王彩旋 代理人兼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蔡篤志( 蔡錫鉊 之繼承人)」、「 魏蔡咏娟 (蔡錫鉊之繼承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蔡篤志(蔡林雪霞之繼承人)」、「魏蔡咏娟(蔡林雪霞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書記官許琇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