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358號原告 高譽庭 被告 盧蔚慈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其於民國106年6月10日在被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之「7-11超商加祿堂門市」(店址為屏東縣○○鄉○○村○○路○○○號1樓)購物,因超商階梯水泥嚴重剝落,且未設警示標語,致原告於離開超商之際自階梯毀壞處摔落受傷,主張依侵權行為與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2,547,054元等情。然依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侵權行為地係在屏東縣枋山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以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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