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9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950號抗告人 阮淑珠 上列抗告人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5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21日寄存送達在案(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99年度裁聲字第14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繳,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侯東昇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