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蘇鈞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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