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六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謝仲文
訴訟代理人 郭慶輝
黃啟智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五號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告訴訴外人 田鴻耀 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罪,現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五號偽造有價證券罪偵查中,該案犯罪嫌疑,確有影響
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