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六號
原 告 甲○○○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份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玖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凌晨一時許,駕駛車號00-
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屏東市○○路與勝利路口時,因駕駛不慎撞損原告所
承保訴外人 林陳停香 所有由訴外人 林加進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
車,該車經林陳停香報請原告處理,原告業依約送交屏東盈運汽車公司予以修復
返還,計支出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二千元,依保險法第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