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177號債權人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岳亨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岳亨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所移轉之債權金額為何?(如提供本件扣押命令影本。)
二、請釋明債務人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提出請求總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叁仟零捌元之計算式。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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