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65號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65號給付退休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388,940元,應繳裁判費為66,6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沈建興
法官林玉心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