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1833號上訴人銀麥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旺聖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度訴字第183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71,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甯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