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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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7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1│伍鄉股份有限│玉山銀行後│6426│24,820元│93年8月31日│HF0000000││││公司 鄭德文 │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