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六八號
原告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慶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綿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綿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玖拾壹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捌仟玖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惠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