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0一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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