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 告 周惠竹
再審被 告 凌雲四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培珍
再審被 告 劉志昌
再審被 告 謝天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
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本院99年度花簡字第365號確定判決
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
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