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高人一等第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為坐落台中縣○○鄉○○路○○巷○○號「高人一等
第一期公寓大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被告為該大廈門牌號
碼台中縣○○鄉○○路○○巷○○號3樓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
原告自民國95年10月起至96年9月止之管理費新台幣(下同
)17400元。屢向被告催繳,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記錄、住戶手冊、社區
住戶規約、積欠管理費計算明細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各一
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
告提出之證物,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二、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
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
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定有
明文。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依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之收費
標準,繳納自民國95年10月起至96年9月止之管理費174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