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訴字第15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交訴字第156號之民國94年9月21日合議庭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以民國94年9月2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嗣於本院94年9月21日簡式審判期日否認因本件交通事故致乙○○等人受傷,並肇事逃逸之情事,是被告並未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雖為上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惟嗣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柯顯卿法官張維君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志德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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