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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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孟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孟飛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