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偉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偉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28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6號、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469號)、110年度基簡字第205號、第532號等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目前於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5183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532號判決),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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