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柏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