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0號上訴人新樸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金標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