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4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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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409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敘明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被告2
  人抗辯。
 (一)台端於何時、何地、何事遭何人傷害?有無目擊證人?若
   有,其姓名及地址。
 (二)台端所稱遭3次重傷害,應提出醫療機構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正本。
 (三)台端所稱受傷害後4個月無法工作,應提出醫療機構出具
   之診斷證明書,及台端每個月收入之工作所得證明文件。
 (四)台端請求被告2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告2人應「連帶
   」賠償之依據何在?
 (五)又台端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新台幣15萬元,該15萬元係
   如何計算,計算式為何?又請求賠償之細項為何(醫療費
   用?工作損失?精神賠償?或其他?如為醫療費用,亦應
   提出醫療費用收據)
 (六)台端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之請求權法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被告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以利法院送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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