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2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7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1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唐千惠
  通 譯 侯傑醫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其中肆
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2月3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唐千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