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號
原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鄭慶玉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捌拾陸萬玖仟捌佰陸拾元,折合銀元
玖拾伍萬陸仟陸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仟伍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捌仟陸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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