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七號
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對人所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茲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四零七三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提存擔保金新台幣三十萬元公債,嗣為領回上開擔保金公債,經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三日以台南縣永康市郵局第062214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文到二十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乙件、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各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該存證信函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一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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