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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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八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廖道成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律師
洪梅芬 律師 裘佩恩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黃昭雄 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侯明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惠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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