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吳志成 送達代收人吳志成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授信總額度授信約定書第二十八條規定:「立約人與貴行如因與本合約有關之一切事宜涉訟,不論其住所或國籍有無變更,均同意以貴行總行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原告總行所在地位於台北市○○街○號,該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委任狀一紙附卷可稽,復經原告訴訟代理人吳志成到庭自陳在卷(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是本件依兩造約定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揆諸前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