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一五六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因聲請認可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二00一)晉民初字第一九二二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大陸地區人民乙○○與相對人甲○○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二00一)晉民初字第一九二二號民事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並經福建省晉江市公證處以(二00二)晉證字第二五四四號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該確定判決書等語,並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二00一)晉民初字第一九二二號民事判決書、離婚公證書、生效證明書、委託書、福建省晉江市公證處(二00二)晉證字第二五四四、三三一
二、二九一六號公證處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核字第0五一五0九、0五一七一七、0五一五一八號證明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二00一)晉民初字第一九二二號民事判決書、離婚公證書、生效證明書、委託書、福建省晉江市公證處(二00二)晉證字第二五四四、三三一二、二九一六號公證處證明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核字第0五一五0九、0五一七一七、0五一五一八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次查,上開判決係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離婚事件所為之裁判,由大陸地區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管轄審理,並未違背我國有關離婚事件專屬管轄之規定。又其判決內容略以:原告(聲請人)、被告(相對人)雙方在認識當月即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差,婚後雖有生育子女,但經常為家庭瑣事糾吵,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現原告攜子回大陸長住,夫妻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等情,核其判決離婚所舉事由,與我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相符,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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