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黃俊億 簽發之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伍萬元,第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黃俊億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金額新台幣伍萬元,第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