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五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共計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晚上十一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住處,為警查獲持有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共計0.九公克)之事實,並扣得前開安非他命,經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三六0號起訴後,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五號判決不受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云云。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笫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恆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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