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選字第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 劉邦鉉 右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淑鳳本件不得抗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