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民國106年6月7日本
院106年度北勞簡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內,補正經抗告人黃健治
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
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原本,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11
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以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
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或首頁之記載與受方收
受者不符、無首頁可供核對或應添具所用書證影本而未添具
者,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
效力,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第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106年度北勞簡
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固於106年6月12日以電子傳送方
式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
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狀」,惟迄
未補提經其簽名或蓋章之書狀原本到院,亦未據繳納抗告裁
判費1,000元,於法未合。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