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817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超
代 理 人 鄭媖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3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