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