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停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停字第6號聲請人 廖基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房屋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