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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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國易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高金枝~B2法官簡色嬌~B3法官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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