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О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巨克安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進行審理,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始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景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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