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三八號
原告癸○○
壬○○法定代理人辛○○複代理人庚○○
乙○○甲○○被告子○○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