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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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8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美均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9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393,7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民事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