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5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58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至中

郭俊雄

被告 張宸浩張乃文 之繼承人

張頤青張卉喬 即張乃文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歆晨 即張乃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宸浩、張頤青、張歆晨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乃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43,8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750元,由被告張宸浩、張頤青、張歆晨於繼承被繼承人張乃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張乃文(下僅稱張乃文)於民國101年3月19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張乃文至民國105年9月28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58,668元未給付,其中56,766元為消費款,632元為循環利息,1,27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依約張乃文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29,844元及自10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6,922元自105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4計算之利息。

 ㈡張乃文於111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672,697元,約定自101年3月13日起分期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張乃文繳納利息至105年6月12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07,775元。依約張乃文另應給付自10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4計算之利息。

 ㈢張乃文於104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自104年6月26日起分期清償,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張乃文繳納利息至105年6月30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77,414元。依約張乃文另應給付自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65計算之利息。

 ㈣經查,張乃文已於105年7月1日死亡,而被告等人為張乃文之繼承人,查其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故依法被告等人應於繼承張乃文之遺產範圍內對張乃文之債務連帶負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繼承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在繼承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 

三、本院之判斷: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而該條所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乃指被告對于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向法院為承認者而言,其承認須於言詞辯論時為之,始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且上訴人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被上訴人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基礎(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43號及45年台上字第31號民事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係張乃文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被告自應就被繼承人張乃文之債務,於繼承所得遺產內,負連帶責任;另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業經被告於本院112年3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並經記明筆錄在卷(本院卷第48頁),既被告對原告起訴聲明所為法律關係之主張為承認之意思表示,則應已發生對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認諾,故本院毋須再為調查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即應本於該項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消費借貸、繼承及遺產管理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張乃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年  4  月  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張哲豪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新台幣)

本金金額(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年息

(%)

1

信用卡

58,668元

29,844元

105年9月29日

15

26,922元

105年9月29日

11.54

2

信貸

107,775元

107,775元

105年6月13日

4.14

3

信貸

177,414元

177,414元

105年7月1日

4.65

合計

343,8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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