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繼字第1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繼字第1255號聲請人 陳朱秀 乱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申請目的係「拋棄繼承」或「不限定用途」之印鑑證明(印文應與本件聲請狀相符)。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