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81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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