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原告城隍廟法定代理人 孫培 原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被告 吳俞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110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寺廟財產為寺廟所有,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寺廟雖未依民法規定為法人之登記,苟依上開條例辦理寺廟登記,即有權利能力(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43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已辦理寺廟登記,並享有獨立之財產,此有花蓮縣寺廟登記證可稽(卷43頁),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有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並以負責人 孫培原 為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附表所示登記於被告名下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均
係由原告購入、興建(相關證明如證物3、證物4、證物5,卷93至229頁),因原告對於寺廟財產登記法制不熟,為求手續簡便,故基於借名登記關係登記在被告名下。現因寺廟財產需整理釐清,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原告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請求被告將因借名登記關係而以自己名義為原告取得之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原告等語。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其依書狀之陳述略以:因為信徒增添香火,原告城隍廟得以維護運作,早期原告之帳務及維護運作係由被告一人親力親為,然因原告無法貸款,被告才用自己名義作為房子土地之登記人,被告年紀漸大,為此,被告同意原告全部請求,將系爭不動產終止借名登記,返還登記予原告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
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之自認,該法第279條第1項所規定者,乃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積極的表示承認之情形,此為當事人真正為自認之行為(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對原告所提出之上開資料均不爭執,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依上開事證所示,自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再按借名登記契約成立後,得終止而不終止,並非其終止關
係當然消滅,借名人必待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之財產(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16號判決參照),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借名登記契約始因原告為終止之意思表示而終止,自得類推依民法第541條之規定,被告因該終止所負返還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予原告之義務,即可認定。故原告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借名登記契約終止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系爭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芝瑜附表:土地標示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991765全部2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991-18全部3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995-13全部4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99697全部5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996-114全部6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996-43全部7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101066全部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門牌備註花蓮縣花蓮市主商段1261主商段1010成功街238巷8號21005主商段996主商段996-1仁愛街38號33099主商段991仁愛街32號2樓之3共有部分主商段3113建號43100同上仁愛街32號2樓之2同上53101同上仁愛街32號2樓之1同上63102同上仁愛街32號3樓之3同上73103同上仁愛街32號3樓之2同上83104同上仁愛街32號3樓之1同上93105同上仁愛街32號4樓之3同上103106同上仁愛街32號4樓之2同上113107同上仁愛街32號4樓之1同上123108同上仁愛街32號5樓之3同上133109同上仁愛街32號5樓之2同上143110同上仁愛街32號5樓之1同上153111同上仁愛街32號6樓之1同上163112同上仁愛街32號7樓之1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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